第二章 协同支持体系
第九条 本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支持、公正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同支持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数智化水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同支持体系建设。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会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统筹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关爱帮扶、处置干预的联动反应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基层治理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托学校、社会综合服务平台、社区矫正机构等,全面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背景情况,实行动态检测管理。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二条 本省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的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开展专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工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培养、使用和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结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人才储备和培养机制。
第十四条 网信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惩罚处理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信息共享、隐患排查和犯罪预警工作,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信息进行识别、分析、预警,提高科学研判、分级分类干预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本省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功能,推动鞍山与12356心理援助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的合作和转介机制,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咨询、帮助,畅通线索发现和上报渠道,联动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