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应具备的素质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的工作贯穿整个审判流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及归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工作量大而繁杂,而其工作质量又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质量,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对书记员的素质要求,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方面。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能力诸要素的总和。良好的政治素质是书记员职业性质的必然要求,是书记员做好工作的保证。因此,政治素质是书记员必须具备的首要素质,其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
江泽民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8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理论素质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灵魂。”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着国家审判权,其最基本职能是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促进改革、维护稳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守护者。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模式、价值取向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评价。书记员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有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才能做到政治头脑清醒和政治信念坚定。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在改革大潮中经受住金钱、物欲的诱惑,才能在处理具体事务中做到不偏不倚,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维护法院在公众中的威严形象。因此,书记员必须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各项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政治素质的核心问题是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世界观是人对外部世界的总的看法。人生观是人对生命、生活意义认识的总和。价值观是人对事物价值判断、价值认识的总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人的信仰、追求和行为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新事物、新知识、新思想层出不穷,同时,各种消极、腐朽的东西也在不断涌现。一些国家干部忽视和放弃了主观世界的改造,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不仅自己身败名裂,而且还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最终落得被时代淘汰的可悲下场。作为一名书记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十分重要。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二,在坚决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第三,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以此作为处理事情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德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治素质的直接体现。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其除了应具备一般的社会公德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主要有:
第一,爱岗敬业。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书记员承担的很多工作都是程序性的或者事务性的,繁杂而且单调,这就要求书记员培养自己对岗位的兴趣,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敬业,就是用一种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岗敬业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职业道德一切基本规范的基础,是鼓舞人们认真工作的强大动力。书记员从事的虽然是审判辅助性的工作,但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利益,稍一疏忽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的还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和声誉。因此,书记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二 公正清廉。书记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公正清廉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律是公民心中的天平,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利剑。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天平的守护者和利剑的操持者,其职业操守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进步。公正,要求书记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歪曲事实、主观臆断,不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清廉,要求书记员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自尊自重,不徇私枉法、贪赃卖法,不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为自己办私事,不为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不违反规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引见审判人员等等。
第三,严守秘密。书记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其中包括很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等,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书记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具体来说,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重视保密工作,凡事须三思而后行;其次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
第四,谦和自信。书记员的为人处世方式是其个人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文明的体现。谦和自信是对书记员为人处世方式的要求。谦和,要求书记员在对待他人时,谦虚稳重,和气待人,不急不躁。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理,办事要快,但不能急躁。自信,要求书记员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能够灵活应付,泰然处之。
二、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一个人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的总体体现,是个体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性格、气质和能力水平高低的综合标志。书记员心理素质是书记员对其自身的职业所反映出的心理特征,是书记员必备的特殊的能力倾向。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一)主体意识。
书记员的主体意识是相对于当事人而言的。书记员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和当事人接触时必须具备主体意识。
关于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责定位问题,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外,目前法律对此尚无进一步的规定。我院机构改革后,成立了书记员处,并将书记员处定位为审判业务部门,对书记员的地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书记员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处理与审判活动有关的程序方面的事务。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书记员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有权依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这决定了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具备主体意识,牢记自己的角色,维护法院的威严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在与当事人接触时,首先,要做到无私无畏。即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于职守,大公无私,坚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书记员应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书记员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凌驾于当事人之上,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否则,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还会损害法院的形象。
(二)配合意识。
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必须具备配合意识。
1.与法官之间的配合。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书记员负责担任记录和办理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事务。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书记员应在法官的指导下,处理好与审判有关的事务。
2.与法院其他部门的配合。由于书记员事务性的工作内容广泛,接触的部门很多,书记员应当了解各部门的职能与运作程序,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才能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书记员之间的配合。由于实行了书记员的单列管理,非常便利于书记员之间的相互协作。特别是对同一业务庭的书记员来说,很多工作可以通过合作进行统筹安排。如盖章、打印文书等工作,可以运用值日的方式轮流负责,从而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避免重复劳动,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这就要求书记员之间具有高度的配合意识,积极探讨提高工作效率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三)责任意识。
书记员肩负着做好审理案件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的重任,其工作直接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对自己负责。
1.对当事人负责。对当事人而言,不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的事宜,都会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书记员是沟通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及时通知当事人与诉讼有关的权利和事宜,及时向法官反馈当事人的信息,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稍一马虎就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对法院负责。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其所做的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其言谈举止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形象。如果书记员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出现差错,就会影响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严。因此,书记员必须牢固树立高度的主人翁精神,时刻不忘自己是人民法院的一员,坚决维护法院的形象。
3.对自己负责。这其实是做人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也是书记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如果一个人对自己都不负责的话,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就无从谈起,那他也根本就不适合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
三、业务素质
(一)要掌握和熟悉法律知识。
掌握和熟悉法律是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首先,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不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务,也涉及实体方面的事务。因此,书记员必须熟悉三大诉讼法、实体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注意了解法律的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保证严肃执法。
其次,法律知识是书记员作好各项记录的后盾。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例如,在庭审记录时,对于当事人一些比较口语化、重复的陈述,需要在忠于原话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概括,作一些必要的删减。如果没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就无法抓住重点,不知道当事人的哪些陈述会对案件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而出现记录不准确或者漏记的情形。再如,在制作合议笔录时,有时合议庭的争论很激烈,经常出现一位法官没有说完被另一法官打断的情形,这时即 使忠于原话也无法反映法官的真实意思。只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理解法官的本意,正确做好记录。 再次,法律知识是正确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前提。书记员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当事人不懂法、不理解法院的情况,甚至会碰到一些难缠的当事人。这就需要我们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拒绝出庭、拒签法律文书等情形。
审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很多案件还会涉及到其他专业知识,因此,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书记员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其它方面知识,以适应审判工作各方面的要求。
(二)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的处理能力。
具备深厚的语言文字功底,是胜任书记员工作的基本前提。书记员在记录、制作和校对法律文书等方面都涉及到语言文字的应用。
首先,记录工作要求书记员具有很强的理解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才能做到快速、准确、清楚、全面。在记录时如果碰到当事人使用方言土语,书记员必须将其转化为法言法语,避免产生误解。
其次,制作法律文书要求书记员具有敏捷的思维和流畅的文笔。法律文书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案件的评价。
再次,校对法律文书时则要求书记员具有较全面的语法知识。法律文书是法院对外的窗口,如果校对出现了错漏,将影响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并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这要求书记员在校对时除认真细心外,还要有较好的语法知识。这样,才能准确地发现裁判文书的错漏之处,裁判文书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三)计算机操作能力。
办公自动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现在,很多法院都已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书记员只有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工作要求。
现阶段要求我们掌握的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有:Windows系统、Office系统、上网操作、中文输入方法及在计算机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此外,对于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也需要熟练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书记员要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
(四)处理具体事务能力。
处理具体事务能力是书记员各方面素质的综合体现,是各种理论知识和个人经验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处理庭审、调查、查封、鉴定、合议、校对、送达、执行等各项具体事务的能力,需要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发展提高。
素质的形成是一点一滴不断积累而来的,非一朝一夕之功。时代的发展日新月异,审判工作对书记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拼搏进取的精神和持之以恒的毅力,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新知识,是书记员保持活力,提高自身素质,迎接困难和挑战的佳径。每个书记员都应自觉加强素质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适应社会发展、符合审判工作要求的合格的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