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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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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良行为干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二)滥用成瘾性药物;

(三)多次旷课、逃学;

(四)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五)沉迷网络;

(六)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七)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八)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九)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十)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正确引导,帮助其认识不良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督促其改正并加强管教。

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下列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失学、辍学。

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的报告备案制度。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进行登记管理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安排专人负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协助提供监护指导,开启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返校复学等关爱服务,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关爱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净化校园及其周边环境。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电竞酒店、剧本娱乐、台球厅等经营场所不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前款规定的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指导。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三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确认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推动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联动,会同社会工作部门引导志愿者开展禁毒志愿活动,针对未成年人加强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犯罪预防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身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民政、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酒和彩票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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