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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法条汇总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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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

第104条【债务的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权利:

第110条【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4-116条【物权】

第114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15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16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118条【债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121条【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22条【不当得利之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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