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件为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5.具体行政行为与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常见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内部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但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3)过程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开始或进行程序中针对程序而非就最终实体问题所为之决定或行为。(亦可用于回答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
16.一审审理对象:不诉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理,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7.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条件:第一,只能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第二,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行为的法律依据)。第三,只能一并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第四,一并审查请求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18.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19.行政诉讼起诉期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为其行政行为做支撑。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1.举证责任(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原告起诉应当证明自己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结果。
22.法律适用: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法院可以对于规章选择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23.复议维持:复议维持时的审理对象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判决对象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时,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复议维持决定违法时,一般应当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24.二审审理对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25.复议申请期: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6.复议前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和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等情形,申请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直接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7.复议不作为的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28.对复议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