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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及低保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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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及低保金的发放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3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 上实行 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乡医疗的救助对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

1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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