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测试 /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开始打字练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2)经营净收入(3)财产净收入(4)转移净收入(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3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4)其他调查方式。

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共识。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动态管理

(1)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可以适当延长。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单位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发布,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