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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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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公司利益受损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1)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公司为原告);

(2)若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或怠于提起,或情形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股东为原告)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1)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公司为原告);

(2)若董事会或董事拒绝或怠于提起,或情形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股东为原告)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1)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

(2)若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拒绝或怠于提起,或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股东为原告)

起诉股东资格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若投资者保护机构起诉,仅持股即可,持股比例和期限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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