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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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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丹,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王丹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丹称,请求指定王丹为王树山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王丹与王树山系父女关系,2023年4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望依法准予。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王树山,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已被本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丹系王树山之女并自愿作为王树山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现申请人王丹系王树山之女,其自愿担任王树山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丹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王丹为王树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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