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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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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在民法典实施前签订,但物业服务关系持续至今,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后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等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丽都分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物业费。丽都分公司要求鲍兆芳支付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鲍兆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加之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主观要求不同,尽管被告提供的照片反映出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从原告方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主要义务,即使其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鲍兆芳等可以通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拒付物业管理费对抗物业服务瑕疵的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

鲍兆芳要求退回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部分物业费930元,但是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维修费2100元的问题,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维修费应当由原告承担,且该问题发生涉及其他主体,故本案不予处理。通过庭审可以看出,物业费欠交原因是对物业服务存有异议,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的情形,故本院对丽都分公司要求鲍兆芳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应是相互配合的两个主体,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形成物业与业主良性互动的局面,共同营造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运转秩序。另外被告以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等而要求减半收取物业费的问题,由于其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属于与全体业主有关的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应经业主共同作出决定,故被告或者其他几户业主以此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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