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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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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华,男,1985年0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5********,**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华曾因偷窃,于2008年2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28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华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张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华于2022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至南通市海门区**街道某某黄金店,窃得店内柜台中的戒指、项链、手镯等黄金首饰共计2747.07克,价值人民币1115310元。

另被告人张华于2022年1月20日凌晨,至启东市人民路“某某”金器店,盗窃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张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赃物(黄金2206.97克)已追缴并发还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市海门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华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

7.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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