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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诗洋故意毁坏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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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诗洋,男,1993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93********,*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原阳县**村。被告人韦诗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2021年2月21日释放。被告人韦诗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2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诗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韦诗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诗洋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运东商业广场4楼楼顶,采用剪刀剪断空调外机连接压缩机、储液器铜管实施盗窃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甲价值人民币9676元的2台“格力”牌中央空调外机毁坏。

2021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韦诗洋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朱某某价值人民币9240元的2台“美的”牌中央空调外机毁坏。

归案后,被告人韦诗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格力空调外机、美的空调外机(均系照片)等物证;

2.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韦诗洋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损毁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2年1月7日,被告人韦诗洋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诗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诗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诗洋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诗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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