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奋务,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里**号。被告人张奋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奋务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奋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奋务,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奋务明知零售卷烟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本人于苏州地区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其深圳市龙岗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超期被注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多次购得多品种伪劣卷烟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7439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奋务多次向昆山市**西路**路**号便利店经营者倪某某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为37800元。
2.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奋务多次向昆山市**镇**路**号刘某某超市经营者孙某某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为29615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张奋务在苏州先后三次将伪劣卷烟销售给一名“开奥迪车男子”,销售金额为21450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张奋务在姑苏区**街**号**物流园**物流公司提货时被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被告人张奋务持有的伪劣卷烟1500条。当天,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昆山市**镇**村**头**号房间、车库、南浜头停车场苏UN****汽车、**头**号房间查获张奋务持有的伪劣卷烟共计561.6条。经鉴定,被查获卷烟均系伪劣卷烟。被查获的2061.6条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应为138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奋务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6.苏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奋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奋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