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志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88********,*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志强曾因盗窃,于2021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志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志强多次在徐州市云龙区等地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1年9月11日,被告人王志强在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鞋城对面的路边,盗窃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黄色**牌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价值无法鉴定)。
2.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王志强在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大润发超市南侧一户住宅院落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院内桌上的荣耀牌手机一部,后销赃获利900元。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850元。
3.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志强在徐州市云龙区铁刹街一小区单元楼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志强的供述;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志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王志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