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永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8905044819,大专文化,自由职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张永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2年3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永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永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永波饮酒后回到位于本区**街道**社区**号的家中,之后又驾驶苏A0****小型轿车从家中驶出,沿宁扬公路辅道、雄州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雄州街道雄州西路欢乐港门口,撞倒驾驶电动车正常过斑马线的孙某某,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永波未停车,继续驾车沿雄州西路、朝天街行驶至朝天街与双客路交叉口,在直行、左转道上闯红灯右转弯驶入双客路,接着在双客路与中心路红绿灯处,逆行、闯红灯左转弯驶入东河街,继续行驶至沿河路汇锦宾馆丁字路口时,在左转弯车道右转后驶入对方车道,撞上在该车道上正常行驶的由胡某某驾驶的苏A5****,致该车受损(维修费用 4590元),后被驾车赶到的民警拦截控制。经鉴定,被告人张永波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0mg100mL,被害人孙某某左桡骨两处以上骨折且其骨折累及关节面均属轻伤一级。
2022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永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叶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永波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波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永波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