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其他考点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是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管理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其破产清算也可以参照适用。
注意: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注意:执转破时,必须要求主体为“法人”
不予受理与破产申请的驳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发现以下情形,则裁定不予受理
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了逃避债务,故意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由破产申请,损毁债务人企业形象、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
破产申请的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查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即不具备破产原因,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注意:破产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裁定不能再上诉,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裁定上诉。
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形
账面资不抵债
资金不足、财产无法变现
法人下落不明且无他人负责
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破产宣告
概念:人民法院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作出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注意:提出破产申请不一定必然引起破产宣告
触发情形:直接宣告破产,或重整中出现问题,或和解中出现问题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宣告裁定的做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