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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法律-破产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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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包括:

债权人会议(职权,召开,撤销表决,决议通过条件,哪些需要法院裁定)

债权人委员会(设立,成员,人数,职权,决议方式)

债务人财产相关(管理人撤销权,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破产重整(重整申请,重整期间,重整计划,重整程序终止)

破产和解(和解提出,和解适用期间,和解适用人群)

破产清算(清算方案,清偿原则,清偿要求,别除权)

1.债权人会议(职权,召开,撤销表决,决议通过条件,哪些需要法院裁定)

职权: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委会成员+决定是否继续营业+通过方案

首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首次召开,由法院召集,债权申报期满15日内召开。注意首次债权人会议一定是由法院召集。

以后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后的会议触发条件:法院认为必要,管理人申请,债委会申请,债权1/4以上债权人提议

撤销表决:债权人书面申请后,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部分事项的决议,这些事项包括:

召开违反法定程序;表决违反法定程序;决议内容违法;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注意破产法这里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违法,是可以撤销。对比区分公司法内容违法的决议自始无效。)

决议: 磨眼睛口诀:一般过半数,整合半二三

一般决议:出席人数过半+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1/2以上

重整决议:分组表决,出席人数过半+代表债权额占该组债权2/3以上

和解决议:出席人数过半+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2/3以上

僵局情况(由法院出面)包括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管理方案:1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法院出面裁定;如果无担保债权1/2以上债权人不服,可以15日内申请复议

变价方案:同管理方案,1次未通过,由法院裁定,不服可15日申请复议

分配方案:若债权人会议2次都未能通过分配方案,则由法院裁定分配

2.债权人委员会(设立,成员,人数,职权,决议方式)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设立

成员及人数: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代表+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小于等于9人,需要经过法院书面认可

职权: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是监督,与公司的监事会类同。包括:监督债权人财产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决议方式: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3.债务人财产相关(债务人财产范围,管理人撤销权,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范围:

包括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有形的,无形的,未设立或已经设立担保、共有的、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

包括申请受理后取得的:管理人追回的财产,对出资的追回,对可撤销、无效破产行为所涉及财产的追回;对企业管理层特别追回权

管理人撤销权(原则,1年和6个月)

撤销权原则上由管理人统一行使(注意是管理人,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委会)

1年:申请受理前1年内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定担保,未到期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个月:申请受理前6个月发生的个别清偿,且在当时已经具有破产原因

不可撤销的情况:分为绝对不可撤销vs相对不可撤销

绝对不可撤销:维系基本生产需要的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得撤销

相对不可撤销:担保财产,如果偿债额小于等于该财产,则可以撤销,相当于付出较小的代价,取得了价值相对较大的资产。但如果是相反的情况,则不可撤销。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如果是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撤销

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都是无效行为

注意区分无效行为vs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仅包括藏匿转移虚构不真实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破产诉讼费;管理费;变价费;分配财产费;管理人执行报酬及相关费用

共益债务: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职务侵权;财产致损;继续营业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费用及其他

清偿原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先破产费用,后共益债务;单项不足按比例;不足破产费用的,15日内裁定终结并公告

4.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追回权(管理人从其他地方为破产企业追回财产):包括可撤销、无效行为;董监高非正常收入;股东欠缴、抽逃出资;取回质物、留置物

取回权(他人从破产企业取走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叫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叫共益债务

一般取回权相关考点:

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重整期间,合法占有,符合事先约定条件才可以取回

行使期间: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

抵销权(即他人抵销权)

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抵消。注意是向管理人提出,不是向债务人提出

禁止抵消情形: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权;1年内恶意负担债务或取得债权

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有异议的异议期限内或收到通知3个月内提起诉讼

5.破产重整(重整申请,重整期间,重整计划,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申请,重整期间,重整计划,重整终止的情况

重整申请:可以提出重整申请的有:债务人,债权人,特定情况下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占注册资本10%)

重整期间:裁定重整之日-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因为重整是多方努力的结果,包括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取回权要符合事先约定;出资人不得请求收益分配;董监高不得转让股份

重整计划:包括提出,期限,表决,批准,执行,效力,终止执行

提出:债务人、管理人(重整计划书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撰写)

期限:6个月内提出,可请求法院延长3个月

表决:分组表决,人头过半+代表债权额占该组债权2/3以上

批准:法院可强制批准。注意:重整计划,法院可以强制批准(因为法院也希望企业重整,尽量让企业活着,尽量减少破产企业)

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即申请破产的企业自己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终止执行:债务人不执行+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此前清偿仍然有效、重整承诺失效

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况:

挽救不了: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宣告破产

计划草案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未获批准、法院认为不符合规定——宣告破产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执行重整计划

6.破产和解(和解提出,和解适用期间,和解适用人群)

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和解的提出时间: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或直接申请。

前提: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人头过半+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2/3以上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别除权)

和解协议只对债务人及全体参与和解的债权人有约束力,对债务人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没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效力,是双方达成和解意愿的民事协议,如果和解协议不能执行,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破产清算(清算方案,清偿原则,清偿要求,别除权)

破产清算的方案:管理人拟定,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许可

清偿原则:物权优于债权,一般债权平等受偿

清偿要求:

对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将分配额提存;最后分配公告日,视情况决定交付该债权人或分配给其他人

未受领的,应当提存;最后分配公告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分配给其他人

未决诉讼或仲裁,应当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日起满2年,仍不能领受,分配给其他人

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别除权债权人也应当申报债权

常见的别除权:设定担保的担保物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承包人建设工程债权,土地出让金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和解协议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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